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

保單變更要保人,小心涉有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商品推陳出新,由於保費繳費期間長,如因故變更要保人,其無償移轉保單利益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財產總值累計超過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90年購買保單,嗣於105年間將名下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無償變更為兒子乙君,並改由乙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費,截至保單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為800萬元。依保險法第3條相關規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所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因此,甲君將其依保險契約繳付保費所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其子乙君,已符合贈與要件,應以該保單變更生效日之保單價值8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故甲君應依法申報繳納之贈與稅額為58萬元﹝(贈與總額8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
  該局提醒,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無償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生效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日後遭查獲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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