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出售房地產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無重複課稅問題

出售房地產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無重複課稅問題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4-17 18:22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出售房地已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就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質疑如果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本局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其中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並無重複課稅問題,故現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應先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相關規定(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房地,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2年以內者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者)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房、地所在地(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國稅局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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