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配偶經納稅義務人授權後,才能查調納稅義務人本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黃先生未經其配偶授權,即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其配偶之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稅捐處輔導黃先生應先取得黃太太委任書後再來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等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絶對保守秘密。因此,納稅義務人父母或配偶等人,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需經本人同意取得委任書,且於辦理時攜帶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委任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稅捐處方能受理,如證件不齊全,稅捐處將拒絶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都可受理,民眾可以選擇離住家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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