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房屋出租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但公益出租即可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除了承租人須為領有租金補貼或中低所得家庭外,出租人亦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相關訊息請參考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益出租人專區網頁https://hs.kcg.gov.tw/HSB/web_page/
HSB030300.html),並於租約期間內主動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該處審查通過,即可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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