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房屋使用超過30年,是否繳納房屋稅?

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近日迭有民眾詢問房屋已居住超過30年了,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計算基礎是房屋現值,該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調整率等項目核算而來,屋齡並非免徵房屋稅之唯一因素,也不是判斷房屋免徵的標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本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高雄市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財政部於106年3月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經重行計算後,高雄市106年期房屋開徵適用之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提高為10萬5千元。所以房屋現值雖然會因折舊而逐年遞減,但須當房屋現值遞減至10萬5千元以下且供住家用時,才能免徵房屋稅;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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