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夫妻倆於今年初購入1棟房屋並登記為雙方共有,為何會收到2張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所以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寄送房屋稅繳款書;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選定由妻為管理人,稅單僅會向妻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未選定管理人,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106年5月1日起開徵106年房屋稅,其繳款書已開始陸續寄發,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止,民眾收到房屋稅單後,要仔細核對稅單內容是否正確並請如期繳納,以免誤繳或逾期加徵滯納金。
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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