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招婿與招夫」之繼承權

《會員提問》

日據時期之「招婿與招夫」,其目的及財產繼承有何規範?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招入婚姻,係指男進女家之婚姻,分為「招婿」與「招夫」二種,現行民法均稱之為贅夫。日據時期,尚有以「入夫婚姻」稱之,均以妻為戶主時,入其家為其夫之謂。
 (一)招婿:家女在本家迎夫。
 (二)招夫:寡婦留在夫家迎後夫。

二、招家之目的
 (一)為得繼嗣:招家缺少男子孫,因而招入以求男子孫,以冀祭祀及家業有人承繼。
 (二)為扶養或管理家產:招家缺少男子,因而招入,令其養老扶幼或管理財產。

三、財產上之效力
 (一)招夫、招婿,對於招家之財產,原則上並無任何權利。
 (二)招夫、招婿,對本生家家產,亦無任何權利,但於本生家分析(分割)家產前,歸宗者,得參加其家產之分析。

四、婚生子女繼承權
 (一)招夫招婿之子,對其父母遺產之繼承權,冠父性者,繼承父之遺產,冠母姓者,繼承母之遺產。
 (二)惟,如經冠父姓或冠母姓者之同意,得共同繼承其父或母之遺產。

現代地政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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