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公共設施是否免遺產稅?

土地使用分區:
道路用地、綠地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取得方式及其它事項:
非屬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需地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備註:本地號土地業經政府協議價購在案。
請問前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內容得否免遺產稅?

  1.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
    a.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b.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c.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d.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 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
  3. 本案例雖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需地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但因其土地取得方式及其它事項載明為「非屬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不符合前述規定,無法免徵遺產稅。
  4.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5. 是以,本案土地若已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者,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道路地證明,主張不計人遺產總額,亦可達到不課徵遺產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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