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有關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

會員提問
Q≈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若其土地在每户建築前已先行分割,但興建透天住宅時,係合併建蔽率申請為同一張建築執照,並將同一建照範圍內之部分基地,配置為該社区內之私設道路用地(提供為空地比使用).
2.建築每户之基地面積大小均有所懸殊,但所興建之一樓面積相差僅為1~2平方公尺。
3.其於房地興建完成過戶時,每戶除自有房屋所在之基地移轉外,是否也要將該私設道路,依各戶所依法提供之空地比面積,於以過戶于承買人?
4.亦即,該私設道路之持分移轉,需注意何事項?
5.倘若契約已將路地部分,明載以戶數稍部面積移轉於住户.
6.試問:私設道路地之持分面積,若未配合使用執照分配,其日後可能延伸之問題會有那些呢?
7.另,賣方不配合過足面積予買方時,因為買方可能也不懂,且買價又未含路地面積,試問:地政士之責任有何?
8.地政士承辦時,應如何自保?

【現代地政回覆】

A≈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係屬非都市土地之建地,尚與都市土地之建地為同性質。
2.建地,若在申請建照後分割,尚須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此時,不得隨意分割,除非面臨建築線,且分割後之法定空地比符合法制,不在此限。
3.本案例,既然地主先行在建照前分割,必然有所契約規劃及稅捐節稅規避。此既查明建照並非分戶分照辦理,當屬合併建照為一照申請,其目的旨在充分利用私設道路作為法定空地,且充分利用建蔽率,擴大樓地板面積。
4.至於,私設道路之法定空地,需否併同各戶建物所座落之基地過戶,現行條文尚無明定必須随同移轉,只在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58條,明定不得過戶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
5.因此,專業技巧上,仍宜載明於預售契約與規約中,才能杜絕爭議,惟,實務面地政士難於建商規劃設計平面圖時,被尊重到協同參與,當有變成插屁股之立場。
6.亦即,實務面,擬過戶於各戶屋主時,若非各戶門前私設道路獨立分割者,必生如何過戶私設道路,及其共有關係如何分配才算允適之爭執。
7.此爭執,必生多空交戰各說各話之莫名,專業者,當以載入預售契約及規約明定為技巧。
8.另若因故未能明定者,建議仍以公平誠信方式(如:各戶土地面積比或各戶門前私設地面積或平均分配)為之。
9.是以,該私設道路之持分移轉,需注意事項之重點,即在依契約明定方式為主,否則,涉及違約減價或找補之爭訟。
10.至於,地政士之責任為何?應先瞭解地政士承辦案件之责任為善良管理人責任,地政士非依契約所載方式不得隨意申辦登記,惟若契約未載明者,任一方要自保前,宜另釐清可否申辦"公同共有,可否以戶數分之一,或基地面積比,或門前實際可使用之道路面積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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