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被拍賣之不動產所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就拍賣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被拍賣之不動產所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就拍賣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不動產只要經法院拍賣後,所有積欠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法院會一併和土地增值稅,自拍賣所得價款中代為扣繳,不必再負擔清償的責任,其實是有條件限制的。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稅捐稽徵法第6條於96年1月12日修正生效後,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惟地價稅、房屋稅,僅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96年1月12日後開徵之部分,稅務局才有優先受償權。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法院依規定分配拍賣抵押物價金之債權受償順序依次為:該執行標的物之土地增值稅及在96年1月12日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地價稅、房屋稅→抵押債權→次優稅款(其他欠稅)→普通債權。若次優稅款無法獲得足額分配,房子、土地被拍賣後,被拍賣人所積欠以前年度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仍應負責繳納。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