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仍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才能免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仍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才能免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納稅義務人仍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夠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地政機關通報相關資料給稅務局後,稅務局就會主動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而這筆土地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時,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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