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現金,尚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之名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經濟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案件管轄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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