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大陸死亡證明

會員詢問有關「大陸死亡證明」問題

Q:抵押權人之繼承人之一戶籍遷出國外,不幸在大陸身亡,因故未能取得大陸死亡證明,導致無法申辦除戶登記,試問應如何申辦抵押權之塗銷?



《現代地政回覆》

一、參照內政部七十六、九、二十一台內地字第五三四二九四號函釋,按民法第八百六十條規定之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必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

二、故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者,從屬之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90.9.14修正後為第145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三、如抵押權人於主債權消滅後,未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前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可免申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得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由申請人持憑連同抵押權人死亡之戶籍謄本,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四、本案例,得由抵押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出具塗銷同意書,或是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其中一人單獨取得此債權後,出具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書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五、實務上,即使抵押權人之繼承人非屬身亡,亦似應以行蹤不明論之。

六、遺產分割協議書,尚不得僅由部分繼承人出具,更無從出具塗銷同意書,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七、因此,建議如下,請擇一方便之方式執行之:
(一)宜由抵押人,依法檢附債務清償或提存之相關證明文件,提經法院判決或裁定「確認債權已不存在之訴訟」後,再向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二)前述抵押權塗銷,所需之清償證明,若有抵押權人之其他繼承人配合者,更易取得「確認債權不存在」之判決。
(三)抵押權人之其他繼承人,亦得前往大陸繼承人所在地(縣市政府)之「台辦單位」請求協助,似應不致於拿不到死亡證明才是。
(四)另外,若確屬不得已,亦得提出該繼承人已失蹤之證明或提報失蹤後,在屆滿7年時,訴請法院裁定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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