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新舊業主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賣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所以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雙方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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