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持判決書移轉產權免印花稅

持判決書移轉產權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同樣是法院出具的不動產移轉憑據,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權移轉登記時,可以免繳印花稅,但調〈和〉解筆錄或調解書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包括,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亦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由於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依據民法規定的精神,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權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屬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可以免納印花稅。

但是,若雙方所持者是法院作成的調〈和〉解筆錄,或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為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與法院判決書不同,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該分局提醒民眾,當事人持法院作成的調〈和〉解筆錄等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即有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的性質,依據印花稅法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