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者,可多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張先生與太太分別擁有三民區與小港區各1筆房地,張先先設籍在三民區,張太太和其子女設籍在小港區,張先生三民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張太太來電詢問她所有小港區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無1處之限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今年地價稅業已開徵,但因公告地價調幅較大,財政部特延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至今(105)年11月30日止。若張太太於105年9月22日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成年子女已設立戶籍),並於今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者,均可在今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並提醒您可至本處臨櫃申請或至本處網站「線上申請」或「網路申報」,幫您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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