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農地重劃後之耕地可否辦理分割合併?

農地重劃後之耕地可否辦理分割合併?
Q:案例說明
一、甲乙於民國811月合資購買708709地號二筆(81/3/17登記完成),面積皆各2440平方公尺,該農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農地重劃的土地。以甲(黃明聰)登記為708地號之所有人,以乙(黃明照)登記為709所有人。甲於708地號興建有7879建號農舍、乙亦於709上興建一建物(有使照、但未保存),而現狀是,甲與乙將原本的708709從原本的南北向,自行約略以中間的黑色線(如地籍圖),自行分管使用但未登記,如紅色、黃色的部分,除了合法建物外也各自在對方的土地上蓋有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如空照圖)
二、分割成東西向才符合使用的現狀。

請問:
一、有無方法將708709分割合併成依此黃色、紅色的現行使用部分,即甲取得黃色部分,乙取得紅色部分?若可行手續上應注意什麼?
二、乙有使照,應於何時補辦保存登記為妥?

A:
一、本案例屬農地重劃區之土地,且屬耕地,同時受到「農地重劃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之規範。
二、是以,擬申辦分割、合併者,即受到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有關0.25公頃之限制,其在未具備同法條第一項七大款之例外條件時,難於分割,應屬確定。
三、即使,因故規劃或發生例外情事,而得為分割耕地者,亦應注意耕地坵塊面臨農路、水路之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之原則。
四、至於,有使照之農舍,因尚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無涉,隨時均可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五、本案例問題之建議如下:
()可考慮在法令未修改或放寬之前,仍由甲、乙二人就相關農地,書立合併或分割之協議條件,經公證並附停止條件申辦之。
()且雙方載明同意在不違反現行法令下,先行書立假分割線與使用借貸(或租賃)關係(非屬分管協議,因甲、乙尚未就耕地合併為共有狀態,即無共有分管之問題)相互使用他人之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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