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 星期六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日期:105-11-22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審理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案件,發現多起因房地交易損失卻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之案件。
該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在此呼籲,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雖然該筆交易為損失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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