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重購地須自登記日起2年內將戶籍遷入始可申請退還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兩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賣出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並說明,如果民眾規劃先行購買房地再出售原有房地時,須留意重購地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將戶籍遷入,始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土地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以出售日之前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為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經塗銷信託登記後未滿1年再移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以出售日之前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未滿1年,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2017年2月5日 星期日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由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2-03 18:31
民眾許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前不久去世,家中尚有兩位手足,若其拋棄繼承權,可否改由她的四位小孩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以上述情況舉例說明:許小姐父親過世後,遺有三位成年子女,故遺產稅扣除額為150萬元(106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若許小姐拋棄繼承,因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不僅無法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亦無法扣除許小姐本身之扣除額。 該局特別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繼承,#代位繼承,#拋棄繼承
2017年2月4日 星期六
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何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同一納稅義務人原持有2間以上毗鄰房屋而嗣後打通合併使用,仍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為同一建號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俾憑釐正合併房屋稅籍資料。
稅務局提醒您,如您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條件欲辦理合併房屋稅籍者,您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地政登記機關核發建築物合併後之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本,及戶政門牌併編等資料。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陳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桃園市桃園區法政段土地,由其本人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未獲核准,究竟是何原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須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查陳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10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果9月23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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