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 星期四
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也能申請退稅喔!
(新竹市訊)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多貼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造成印花稅有溢貼、繳情形,不論當初是持大額憑證繳款書、彙總申報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均可自貼、繳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但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之印花稅憑證,事後因故作廢或終止者,並不屬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能因憑證所載事項無法履行而申請退稅。
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有土地超過20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均有長期減徵之適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載有長期減徵金額,另1筆卻沒有減徵?
該處說明,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且核課土地增值稅稅率超過20%,方有長期減徵之適用,查李君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1筆是按30%稅率核課,已超過最低稅率20%,符合規定,故稅單上載有長期減徵金額,而另1筆係按20%稅率核課,未超過最低稅率20%,故無長期減徵之適用。
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得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因此,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以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審核基準。又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及申請使用執照程序,亦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而得以適用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不動產所立契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未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持土地登記清冊申請物權登記為公共同有者,因該清冊並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則該清冊不具上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免課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限內未繼續作農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部會新聞 / 2017-03-29 18: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仍應追繳應納之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故於同款後段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在列管期間之農地,遭法院拍賣,因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農地移轉予他人,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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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先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3 18:3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欲出售名下土地,主張要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保留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使用。 該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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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人或納稅義務人在將不動產移轉申報案件送地政機關登記前,通常需先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但若是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