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因此,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係以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審核基準。又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及申請使用執照程序,亦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而得以適用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