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之停車位登記編號後調換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繳納契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務局洽詢,與親戚各別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經與親戚協商討論後想互為調換地下停車位置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日後各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權利範圍不變,而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位交換若持分權利範圍之比率有所變動時,其持分比率增加的一方,仍應就比率增加原因如買賣或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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