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一、須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

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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