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日期:106-03-01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4月1日出售其於104年7月25日受贈取得之A房地,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之成交價額7,000,000元,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計算之成本1,656,800元﹝(房屋評定現值6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契稅36,000元﹞,核定張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4,931,200元﹝成交價額7,000,000元-可減除成本1,656,800元-可減除費用35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6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罰鍰2,219,04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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