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已申請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在屆滿5年列管期限後再出售,並再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再次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對於該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的限制。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已其繳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