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20:56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依據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將自申報核准以後適用,故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請儘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依據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如住家用房屋不符該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另依據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凡所有權人持有宜蘭縣內之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用非自住房屋3戶至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如持用非自住房屋超過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3.6%。 本局再次提醒民眾,為維護個人權益,如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者請務必於限期內提出申請,已申請經核准且未變更使用者,可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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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6轉125~130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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