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請注意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
舉例,甲在楠梓區有土地供A建設公司建屋,約定甲分得3間房屋、A建設公司分得7間房屋,甲於106年2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則甲應於106年4月7日前向稅處申報契稅。
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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