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取得土地,其拍定價格高低影響日後再移轉時土地增稅金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稅稅額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者,則該拍定人承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若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當年度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計算其差額基礎的前次現值部分即拍定價額確與當期公告現值為低,故其差額稱為自然漲價,該差額部分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有一塊土地,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元,嗣於106年2月由法院拍賣清償債務,由某乙以800元拍定,某乙再於106年10月出售該拍賣土地,因某乙拍賣取得該筆土地之價值基礎為800元,較該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為低,其差額200元即為漲價部分,雖土地取得出售均在同一年度,但其差額仍需按適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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