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前一年內供營業或出租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上開所指不得按自用稅率課徵,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1年期間內所持有的該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是否滿1年,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熱門文章】
-
會員提問 Q≈ 1.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若其土地在每户建築前已先行分割,但興建透天住宅時,係合併建蔽率申請為同一張建築執照,並將同一建照範圍內之部分基地,配置為該社区內之私設道路用地(提供為空地比使用). 2.建築每户之基地面積大小均有所懸殊,但所興建之一樓面積相差...
-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8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
-
臨時登記工廠不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屬於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故無法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