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樓層營業,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僅部分樓層營業使用,其餘樓層為住家使用,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事實上如果房屋未全部供營業使用,且與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明確劃分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1棟3層樓的透天厝,如果房屋1樓做營業使用,2、3樓做住家使用,則可按2、3樓房屋面積佔總房屋面積比例計算分攤土地面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該土地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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