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仍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才能免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納稅義務人仍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夠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地政機關通報相關資料給稅務局後,稅務局就會主動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而這筆土地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時,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自益信託土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益信託土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與受託人持有,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該信託如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則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為自用住宅使用,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的納稅義務人,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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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與受託人持有,應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該信託如屬自益信託,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則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的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為自用住宅使用,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的納稅義務人,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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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新舊業主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買賣房屋時,新舊業主應如何分攤房屋稅?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賣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所以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雙方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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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賣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所以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雙方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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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屋族請注意,地價稅節稅撇步報您知!
多屋族請注意,地價稅節稅撇步報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方可適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生活共同體,只有一處可適用優惠稅率,因此,擁有多處自用住宅的民眾,應選擇讓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在他處另辦理設籍,可享地價稅優惠最大;如選錯設籍的人,地價稅優惠將會縮水。
舉例來說,李先生擁有三筆高雄市轄內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且都做自用住宅使用。這時李先生可將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設籍在同一土地上建物門牌內,另成年子女、父母可分別設籍在其他兩筆土地上建物門牌內,如此一來,李先生全部的土地皆可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申請課徵地價稅,一點不浪費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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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方可適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生活共同體,只有一處可適用優惠稅率,因此,擁有多處自用住宅的民眾,應選擇讓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在他處另辦理設籍,可享地價稅優惠最大;如選錯設籍的人,地價稅優惠將會縮水。
舉例來說,李先生擁有三筆高雄市轄內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且都做自用住宅使用。這時李先生可將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設籍在同一土地上建物門牌內,另成年子女、父母可分別設籍在其他兩筆土地上建物門牌內,如此一來,李先生全部的土地皆可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申請課徵地價稅,一點不浪費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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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公同共有人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父親及姐姐公同共有繼承母親所遺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陳小姐臨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可以代理父親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陳小姐父親並未授權陳小姐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陳小姐父親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父親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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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父親及姐姐公同共有繼承母親所遺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陳小姐臨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可以代理父親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陳小姐父親並未授權陳小姐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陳小姐父親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父親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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