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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2017年5月29日 星期一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8日
新北府城開字第1060862517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p0shNT5J-JUTY1TlVuSXRfMjg/view?usp=drivesdk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處理原則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p0shNT5J-JMjZ5UGlLTVpMY1E/view?usp=drivesdk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可否繼續援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買入一筆農地後旋即賣出,因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申報現值時是否可以繼續援用該份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後短期內再行移轉,若持前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法須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農用證明書,才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後短期內再行移轉,若持前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法須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農用證明書,才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房屋因需要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戶數認定之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房屋稅的課徵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與房屋屋齡無關
(臺中訊)民眾常會詢問同樣是老房子,隔壁鄰居已經可以不用繳房屋稅,為何自己的房子還在繳房屋稅?其實房屋稅的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住家使用」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才能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若有供營業使用情形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計徵房屋稅,不得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住家使用」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才能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若有供營業使用情形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計徵房屋稅,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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