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

【地政公益活動現場錄影】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
講題: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
演講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王進祥副教授

現場錄影:
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3-1
https://youtu.be/yPFbBarNaws
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3-2
https://youtu.be/BR_oQhbsS7I
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3-3
https://youtu.be/J1Q2JF-v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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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

國立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

國立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
活動花絮
日期:105524
時間:晚上19:0021:00
地點: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市民活動中心
講題: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
演講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王進祥副教授
聯合主辦: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系系友會
新北市連斐璠議員現代地政聯盟

  臺北大學不動產系系友會(理事長:李麗裕董事長、秘書長:張杏端副教授)及新北市連斐璠議員與現代地政聯盟,於10552419:00時,假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市民活動中心,聯合主辦『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
  本次活動承蒙立法委員林德福委員蒞臨指導,及中和地政事務所(志工)服務團隊之協助,尤以,土地改革協會卓輝華理事長、地政士公會全聯會高欽明理事長、前監事會召集人黃朝輝及新北市地政士公會鄭子賢理事長之參與,更增添公益活動之色彩與圓滿。
  本次活動,主辦單位共同推舉:「現代地政聯盟」王進祥召集人(兼任德明科技大學及德霖技術學院專技副教授),主講【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系友會由理事長李麗裕董事長及前台北市地政處副處長張杏端副教授,擔任致詞與引言,尤以【米堤飯店集團】特別為感謝雙和地區近300多位鄉親的共襄盛舉,贊助提供多項奬品(溪頭米堤飯店、中壢米堤飯店免費住宿券各一張及米堤米5包,米堤吸濕排汗T恤5)於會中舉辦有獎徵答。













土地法第34條之1及修法方向初探

現代地政聯盟《熱門講座》
土地法第34條之1及修法方向初探

土地共有的問題常運用土地法第34條之一來處分,總部特邀地政士公會全聯會/高欽明 理事長彙整多年經驗與案例,為大家解析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之運用與攻防,內容包含優先購買權爭議,遺產繼承之問題與案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並存時之攻防,以及最新修法草案解析

【課程名稱】土地法第34條之1及修法方向初探
【上課日期】615()下午14:00~17:00
【授課講師】中華民國地政士全聯會/高欽明 理事長
【上課地點】台北市松江路15213
     (捷運松江南京站8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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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調處之印花稅貼用

調處之印花稅貼用
事由
有關經由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需否貼用印花稅?如何貼用?

法律解析
一、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土地法第34-2條,所設立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調處結果之類型如下:
()經兩造同意而達成合意之『調處成立』。
()因兩造中之一造或部分當事人,不同意調處,致調處不成立者,由調處委員會所作成之『裁處』。
二、參照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三、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四、亦即,貼用印花稅之要件如下:1.不動產部分,2.發生買賣、贈與、交換、分割行為,3.雙方當事人書立契據,4.向登記機關申辦物權登記,5.前述契據,包括和調解筆錄或遺囑中之贈遺行為。
五、亦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2/03/10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參照)
六、惟,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七、另外,調處成立之調處結果,其性質應與『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同,仍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合意之契據,尚非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八、惟調處委員會作成之『裁處』結果,非由調處當事人所合意,其性質非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合意之契據,尚與前述印花稅貼用之要件不符,當不宜要求貼用印花稅票。

九、但是,調處當事人於收受『調處委員會作成裁處』之調解結果,而未於15日表示異議者,應視同該裁處,具有默示之合意,而與『調處成立』之效力相同。此時,當事人持憑該裁處之調處結果,申辦不動產登記,仍屬貼用印花稅票之範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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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8日 星期三

【農地法律與政策】研討會

【農地法律與政策】研討會
時間:2016年5月14日(六)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主辦:台灣法學基金會
現代地政聯盟王進祥召集人,以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身分,參與民國105年5月14日(星期六),由台灣法學基金會,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


建立國土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5月1日施行

建立國土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5月1日施行


歷經20餘年的努力,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將於今(105)年5月1日拍板施行,透過國土的最高指導原則,以整體的角度,重新思考國土空間規劃及使用,將資源做最適當的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建立國土新秩序。
為確保國土安全,政府積極推動「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作業,自82年迄今,行政院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20餘年,於去(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三讀通過,總統於今(105)年1月6日公布,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並定於今年5月1日施行,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
依據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施行後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亦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屆時「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區域計畫」將予以廢止;至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地區,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進行管制,惟其計畫內容後續應依據「國土計畫」規定進行檢討修正。
為減緩新法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但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並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進行查處。另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補償。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授權應訂定21項子法,最重要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也將配合「國土計畫法」於今年5月1日起一併施行;至於其餘相關子法,亦將於108年全數完成。對於涉及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密切部分,例如116年以後國土保育費隨水電附徵額度、民眾檢舉獎金制度等,將適時召開公聽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此外,內政部已著手辦理「全國國土計畫」規劃作業,預定於明(106)年3月完成規劃草案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相關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程序;又為確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如期完成,內政部規劃自106年度起,陸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規劃作業。
內政部強調,制定「國土計畫法」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土永續發展。未來不論「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或相關子法,將依規劃期程推動,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首頁(http://www.cpami.gov.tw)「快捷服務」項下的「國土計畫法專區」,歡迎社會各界上網暸解提供建議意見,並給予適當監督。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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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記者會新聞稿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系友會
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記者會新聞稿
                                       105.05.17
【新北市訊】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辦理「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理事長李麗裕表示,本會會員及系友以自身所學專業貢獻社會;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舉辦一系列相關活動,落實服務村里,期許與民眾優質互動。
   首次活動與新北市連斐璠議員共同主辦,定於105524日晚上7時,在永和區永安市民活動中心(永和區安樂路4312),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副教授主講「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無須報名,免費入場,歡迎民眾踴躍參加。本系友會未來將再擴及其他縣市地區持續辦理相關之公益活動,目前預定第二次活動假台南市舉行,活動日期及內容正積極規劃中。
   李理事長進一步表示,系友會首次公益活動,以講述「從房地合一稅談錯誤認知的節稅策略」開跑,主要是因為體察自10511日起,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交易所得,按新制申報所得稅房地合一實價課稅開始實施民眾極為關心的節稅資訊,或因認知不足或錯誤,因而不利於稅負規劃,由於民眾對於不動產投資理財需要的法令實務知識日益殷切,王副教授於該日的演講將告訴大家已實施近5個月的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有那些節稅應注意事項,避免身陷迷思與陷阱。另外,當日也將舉辦有獎徵答;精美獎品由本會理事長暨溪頭米堤大飯店總經理李麗裕所提供位於嘉義大林豐益米廠製造生產的「米堤好米」,以及米堤飯店貴賓伴手禮「米堤好水」、「米堤好茶」、「米堤吸濕排汗衫」及全國食品比賽評鑑第一名的「米堤地瓜蛋糕」。現場座位有限,提醒有興趣民眾,提早入場。

倘對於該公益活動有詢問需要,請洽詢該系友會秘書長張杏端,電話0932-038232及總幹事董妤宸,電話0935-55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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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記者會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
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記者會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辦理「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理事長李麗裕表示,本會會員及系友以自身所學專業貢獻社會;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舉辦一系列相關活動,落實服務村里,期許與民眾優質互動。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記者會

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服務到村里地政公益活動記者會



主辦單位:國立中興地政暨北大不動產系友會

協辦單位:溪頭米提大飯店
     台北市南華高中
     現代地政聯盟

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

自益信託土地 受益人死亡
土地再移轉時原地價以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增稅


105-05-04新聞  (桃園地方稅務局)
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為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即自益信託如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該土地於日後移轉時,應以受益人原取得時或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於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修正條文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自益信託土地 受益人死亡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陳麗玲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6號7F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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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個人售屋適用新舊制房地稅,「自我檢核表」幫您來判斷

個人售屋適用新舊制房地稅,「自我檢核表」幫您來判斷

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新制),財政部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自10511日起,民眾出售或交換房屋、土地者(包括105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即可輕鬆透過自我檢核表,瞭解是否屬新制課稅範圍。

  自我檢核表係透過四道問題,簡單初步幫助民眾判斷,如果出售房地適用舊制,應於交易次年5月底前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如果適用新制,應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

「房地交易適用新舊制自我檢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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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 星期五

現代地政講座-地上物排除之法律攻防術

現代地政【北區-法律講座】

時間:5月18日(三)下午14:00~17:00

主題:地上物排除之法律攻防術

講師:郭睦萱律師/敦維法律事務所

《土地開發》涉及的範圍廣泛且複雜,尤其以地上物的排除爭議佔大部分,總部特邀處理不動產法律糾紛多年之郭睦萱律師彙整土地開發常見之產權糾紛問題及常遭開發者忽略之盲點,與大家分享「地上物排除之法律攻防術」~土地開發人員必修課程!

【線上報名】 http://goo.gl/FQDC8Y

現代地政講座
現代地政【北區-法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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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出售豪宅、台北市高級住宅與一般住宅之房屋交易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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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決定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之法定期間起算日有何不同?!

稅捐決定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 之法定期間起算日有何不同?!

 【案 例 】

一、甲君於 104年 3 月 8 日接獲國稅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 繳款通知書,繳納期限至 104 年 4 月 3 日。
二、甲君不服核定之稅額,而於 104年 4 月 22 日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三、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後,嗣將復查決定書及重新填發之繳款書於 104年 5 月 30 日一併送達予甲君,並將繳納期限改至 104年 6 月 20 日?
四、甲君仍對復查決定不服,並於 104年 7 月 5 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財政部以訴願已超過法定申請日期,而予以駁回?
五、為何同樣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其結果卻不相同?

2016年5月4日 星期三

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全額抵繳?比例抵繳?

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全額抵繳?比例抵繳?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 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該局說明,財政部2011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以甲君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400萬元)在甲君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甲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餘遺產稅額,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之。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陳麗玲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6號7F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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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認識遺產(稅)與繼承 系列(二)

房地產王老師

(最新線上課程)「富豪遺產規劃」

第一單元::
認識遺產(稅)與繼承
系列(二)

六、繼承順序之原則
七、繼承原則
八、遺產分配原則
九、遺產分割
十、應繼分
十一、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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