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全額抵繳?比例抵繳?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 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該局說明,財政部2011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以甲君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400萬元)在甲君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甲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餘遺產稅額,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之。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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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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