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法拍取得土地,其拍定價格高低影響日後再移轉時土地增稅金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稅稅額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者,則該拍定人承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若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當年度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計算其差額基礎的前次現值部分即拍定價額確與當期公告現值為低,故其差額稱為自然漲價,該差額部分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有一塊土地,106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元,嗣於106年2月由法院拍賣清償債務,由某乙以800元拍定,某乙再於106年10月出售該拍賣土地,因某乙拍賣取得該筆土地之價值基礎為800元,較該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為低,其差額200元即為漲價部分,雖土地取得出售均在同一年度,但其差額仍需按適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受贈人於5年內將受贈之免稅農地贈與其他受贈人無免追繳贈與稅之適用
受贈人於5年內將受贈之免稅農地贈與其他受贈人無免追繳贈與稅之適用
主旨: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其他受贈人,無本部88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之適用。
說明:二、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子女3人,係屬分別獨立之贈與行為,受贈人將受贈之農地於5年內贈與其他受贈人,所有權已移轉,換言之,贈與人贈與某一受贈人之農地,已非由該受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亦非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與首揭法條應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未合,亦與旨揭函釋有別。
(財政部96/10/23台財稅字第09600269730號函)
#農地贈與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公設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一、須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
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如尚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日期:106-03-01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4月1日出售其於104年7月25日受贈取得之A房地,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查得之成交價額7,000,000元,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計算之成本1,656,800元﹝(房屋評定現值60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契稅36,000元﹞,核定張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計算課稅所得4,931,200元﹝成交價額7,000,000元-可減除成本1,656,800元-可減除費用35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62,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罰鍰2,219,04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依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並將保管箱內財產申報遺產,以免違法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並將保管箱內財產申報遺產,以免違法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過世的親人在金融或信託機關有租借保管箱者,但不清楚保管箱內財產內容時,應如何申報保管箱的財產,才不會漏報遺產。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將保管箱內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如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指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進行點驗登記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另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物品,經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繼承人始可領回。
該局提醒,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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