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部分繼承人分單繳納遺產稅後仍負有繳納義務

部分繼承人分單繳納遺產稅後仍負有繳納義務

法定繼承人,對未繳清遺產稅負連帶責任
舉例說明:繼承人有曾有錢、曾倩黔2
其中曾有錢先生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稅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
但須注意雖本身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
惟在稅款未全部繳清前,各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該局說明,繼承人有2人以上,若無法協調繳清全部之遺產稅,
為避免逾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期限,部分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而且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遺產稅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全體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該局舉例,
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
繼承人有ABC3(法定應繼分各3分之1)
繼承人A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其餘未分單之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
A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仍會以全體繼承人(ABC3)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製表人: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 陳麗玲
諮詢專線:02-25561100 0933919193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2016年6月25日 星期六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現代地政法令通知】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
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現代地政雲端硬碟》


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公共設施完竣土地需課徵地價稅

公共設施完竣土地需課徵地價稅

問題
陳先生質疑名下所有一筆供種植花草、蔬菜使用的土地被改課地價稅,想了解原因為何?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其餘都課徵地價稅。
該筆土地編定為住宅區,並且公共設施已完竣,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還是要課地價稅。
因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才可徵收田賦;既然該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就不適用徵收田賦的規定。
而所謂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4項設施建設完竣而言。


所以公共設施已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也不能課徵田賦,依規定應自完成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製表人: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 陳麗玲
諮詢專線:02-25561100 093391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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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管委會登記在我家,對我有何影響嗎?

管委會登記在我家,對我有何影響嗎?

實際發生案例: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因該大樓管委會登記地址,登記在該房屋地址,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
實務流程:
一、一般所謂管委會登記分為:       
    1.管委會組織報備
    2.扣繳單位設立(統一編號配編)
二、管委會可分為營利性質及非營利性質二種
    1.非營利性質:只收取住戶管理費及日常生活管理。
    2.營利性質:除了管理費收入外有其他收入
     例如: 公共空間出租收取租金、收取仲介帶看費等

三、先依法召開區權人會議【管委會組織報備】通過備查

四、向國稅局營業稅股申請成立扣繳單位設立【統一編號配編】

五、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管委會名義的銀行帳戶。

六、國稅局營業稅股將扣繳單位設立,資料上傳稅捐處房屋稅股
   1.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改課非自用住宅】
   2.一樓全部面積、二樓以上至少改課1/6面積

七、房屋變更後、地價稅會跟著一起變更**此時有機會申訴**

八、申請自用土增稅,稅捐處會照會國稅局營業稅股及房屋稅股<適用稅率>
   1. 國稅局營業稅股<有營業設籍>
   2.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10%土增稅率

.目前這個問題權責是承辦人員【且各分處不一樣】
   1.房屋稅、地價稅申請實地履勘,核定不變更稅率或核定最小面積1/6(視實際使用情形)
   2.申請申請自用土增稅時需符合:
     A.國稅局營業稅股,查無資料
     B.房屋使用情形

十、管委會屬於非營利性質+說明書,可以申請實地履勘有機會過關】
以上【紅色】是地政士可以為您或社區服務的【業務範圍】



資料來源:國稅局、稅捐處
製表人: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 陳麗玲
諮詢專線:02-25561100 0933919193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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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日 星期五

合建分屋稅事 留意兩重點

合建分屋稅事 留意兩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繳稅須注意兩大問題,雙方房屋土地換出日時點如何認定、及如何開立憑證,另外則是地主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應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這兩大問題是民眾最容易搞混的紛爭,原則上只要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部分有兩大重點:
★其一為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的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
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
★其二則是合建分屋銷售額,按照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且須在換出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地主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課稅問題,只要辦理營業登記都須課徵營業稅以及營所稅,但有★★兩條件排除
其一是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一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出售其所有的房屋,如果該地屬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就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
官員進一步說,上述條件須同時符合
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十年以上;其二或是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滿兩年者
財政部官員也舉例說,
近日北區國稅局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的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
A君不符合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除補徵所漏稅額90萬多元,並裁處一倍之罰鍰。
另外,建設公司也因未依前揭房地互易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A
逕行跳開予買受人,除短漏開統一發票500萬多元,也按規定補徵所漏稅額26萬多元及裁處一倍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A君,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100萬元罰鍰。

本文作者: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陳麗玲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6號7F
TEL:02-2556-1100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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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

臺北不動產論壇-臺北不動產市場展望

臺北不動產論壇-臺北不動產市場展望 
「調控房市、照顧弱勢」(1224字)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與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舉辦的「臺北不動產論壇」,6月13日假台北世貿中心舉行,邀請專家學者探討第一場主題「臺北不動產市場展望」,會中凝聚「調控房市、照顧弱勢」的政策共識。
        地政局說明,第一場引言人臺北大學教授彭建文點出目前房地產市場四高一低的問題:即高房價、高自有、高空屋、高風險與低品質,彭教授同時提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透過都市更新、公共(社會)住宅、健全租買選擇、稅制改革及產業及金融管理等面向解決;而第一位與談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公會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王應傑回應面對高房價市況,應該要輔助年輕人購屋,而且應該建立首次購屋連帶保證機制及健全稅制等建議;第二位與談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亦分析整體房市,回應為解決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的問題,首要是建構年輕人正確購屋觀念,即購置不動產應該是先租後買、循序漸進,並提出檢討住宅政策落實居住正義、善用民間資源強化管理機制、配套實價課稅解決賦稅公平之建議,並提醒政府應避免帶頭炒作。
        主持人地政局長李得全總結表示,該局在上週6月8日「健全房市行動」記者會中,除公布近來各類不動產交易違規的情形,其中預售屋業檢違規率竟達百分之百,更分析過去這一波十多年來不動產買賣量與價的走勢與原因,初步結論是「政策寬鬆房市飆車」,市場呈現是「量先價行相差7年」,經過論壇與會者的發言更確認,未來政府政的施政重點則應是「調控房市、照顧弱勢」,也就是:買不起房,政府要從健全房市下手,而租不到房,則是政府在社會住宅中要解決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但如果健全房市的制度設計與軟硬措施得宜,則無論買不起房或租不到房的問題都可減緩,如此調控房市,照顧弱勢,方有居住正義。
        論壇開始前,主持人、引言人及各與談人特前往台灣國際房地產博覽會會場參觀海外不動產銷售情況,以掌握目前海外不動產銷售情形,而在論壇過程中,與談人除紛紛對國內不動產市場發展提出看法外,面對近年來國人將資金轉往海外投資國外不動產的趨勢,亦特別呼籲國人於購買海外不動產前應先了解廣告內容、買賣契約及相關投資風險,而地政局亦表示,因海外不動產係消費者與當地開發商進行涉外契約簽訂,真的遇到糾紛,僅可透過外交部駐外單位協助,國內政府單位並無管轄權,目前內政部為健全經紀業者從事海外不動產經紀業務制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已著手研訂相關規範事項,該局也將進一步提供相關建議。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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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因子女不孝而導致自身限入生活困境

  「現代地政聯盟王進祥老師有感近來時聞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因子女不孝而導致自身限入生活困境之社會事件,特再將今年317日於本網站公告之贈與契約書(歸扣私契)予以修正,增加附負擔條件之條款,提供會員下載參用。

現代地政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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