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修法 阻【捐地逃稅】歪風
立院初審通過《所得稅法》新增條文,未來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給政府、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申報綜所稅時,其列舉扣除額計算,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期遏止捐地超額抵稅歪風。不過房地產業者指出,常被拿來抵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周邊參考價少,認定不易,若配套不足,反可能成為逃稅大漏洞。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金額,可列報為隔年綜所稅申報時的捐贈扣除額,捐贈總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惟有關國防、勞軍以及對政府的捐贈,則無金額限制。包括公設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古董字畫甚至靈骨塔等,都成為有錢人的節稅管道,其中又以捐地抵稅的效益最大。
所謂「捐地抵稅」,是指有錢人低價收購畸零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以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最高峰時綜所稅稅基1年流失513億元。
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的標準,使得這種手法近乎絕跡,但仍有許多納稅義務人不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12年做出解釋,指出財政部以解釋令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認定該解釋令違憲。因此財政部決定修法。
財政部表示,依據初審通過條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土地等實物,在列報隔年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時,其金額計算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限,捐贈人若舉不出成本,國稅局可不同意抵稅。
如因為土地等捐出的財產來源為繼承、受贈,納稅人無法拿出成本證明,或因折舊、耗損等因素使成本與捐贈價值差異太大,或所捐贈財產價值會隨時間波動等情況,可採推計課稅,財政部有權每年核定、公告扣除額認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