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未定工程總價、按完工後之實際結算價額付款之承攬契據,應何時繳納印花稅?

未定工程總價、按完工後之實際結算價額付款之承攬契據,應何時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某工程行因承攬道路維修工程而訂立契約,該契約僅定工程施作項目及單價,未定工程總價,係按完工後之實際結算價額付款,因不知印花稅應於何時繳納及如何計算,特地打電話到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合約未載明工程總價,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繳納印花稅,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印花稅或退還其溢繳印花稅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需退還溢繳印花稅,以工作完成時為退稅請求權之起算日,持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正本,或已繳納之印花稅繳款書及其應稅憑證正本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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