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士課徵印花稅之相關整理
彙總分析:
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千分之四;財政部430703台財稅發第3486號)
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銀錢收據;千分之四)
會計師委任書辦理財稅簽、記帳業務,均屬委任性質,不用貼花;但「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之服務範圍屬承攬契約,需課徵印花稅。
記帳業者或代書代客戶繳納稅款出具代收款項收據屬銀錢收據,要課印花稅。
收到印花稅檢查公文之後,在印花稅檢查之前補貼印花均可免處罰。(司法院院字第 1326 號解釋)
[函令整理]
財政部430703台財稅發第3486號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課稅
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930615台財稅第0930474345號
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但其執行公證行為之收入,與法院收取「公證費」全數解繳公庫之性質不同;又其亦非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4 0/00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921007北市稽甲第09166484500號
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委任書」內容包含為委託人完成其他之工作者,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主旨: 有關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委任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應否貼用印花稅乙案,請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九二○四五五八八八號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九二○四五五八八八號函辦理兼復貴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一)會聯字第一二二號函。
二、依前開函釋,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委任書」非屬承攬契據性質,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之工作者,則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至「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三、檢附旨揭函釋影本乙份,請貴會轉知所屬會計師及其往來客戶先行審核是否有未依規定貼花部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920922台財稅第0920455888號
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釋疑
二、印花稅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之工作者,則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三、至案附「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940516台財稅第09404731860號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花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比照本部46年3月9日台財稅發第1609號令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司法院院字第 1326 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24 年 10 月 25 日
解 釋 文:
(一)應貼印花之文件。未貼印花。或貼用時漏未蓋章畫押。於交付或使用後。已經補貼。或已補蓋圖章。不得再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予科罰之事件。按照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裁定行之。
(三)不服裁定。得依該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向該管高等法院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