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 星期五

公同共有債權人可否由一人查封債務人之房地產?

會員提問:

某甲債權人因故死亡,由乙丙丁戊4人公同共有繼承,可否由乙(一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向債務人A主張返還債務?或查封A之房地產?

《現代地政回覆》

一、某甲債權人,發生繼承時,因其繼承人有4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民1151)

二、部分繼承人(乙)未經他繼承人(丙丁戊)同意而占有或主張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產,法律上會構成不當得利,因為某甲之債權仍屬全體繼承人(乙丙丁戊四人)公同共有。

三、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規定之準用。

四、是以,公同共有之債權人中一人或部分繼承人,擬主張權利義務者,參照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28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104台上字第21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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