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9日 星期一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8日
新北府城開字第1060862517號令: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p0shNT5J-JUTY1TlVuSXRfMjg/view?usp=drivesdk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處理原則流程圖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p0shNT5J-JMjZ5UGlLTVpMY1E/view?usp=drivesdk

現代地政資訊中心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取得農地後再移轉,原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可否繼續援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買入一筆農地後旋即賣出,因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申報現值時是否可以繼續援用該份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後短期內再行移轉,若持前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然該證明書仍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依法須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農用證明書,才有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房屋因需要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戶數認定之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後,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符合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為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兩棟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合併,即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房屋稅的課徵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與房屋屋齡無關

(臺中訊)民眾常會詢問同樣是老房子,隔壁鄰居已經可以不用繳房屋稅,為何自己的房子還在繳房屋稅?其實房屋稅的課徵與房屋屋齡無關,主要視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住家使用」及「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才能免徵房屋稅。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但若有供營業使用情形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計徵房屋稅,不得免徵房屋稅。

房屋使用超過30年,是否繳納房屋稅?

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近日迭有民眾詢問房屋已居住超過30年了,為什麼仍需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計算基礎是房屋現值,該現值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調整率等項目核算而來,屋齡並非免徵房屋稅之唯一因素,也不是判斷房屋免徵的標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原本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高雄市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財政部於106年3月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經重行計算後,高雄市106年期房屋開徵適用之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提高為10萬5千元。所以房屋現值雖然會因折舊而逐年遞減,但須當房屋現值遞減至10萬5千元以下且供住家用時,才能免徵房屋稅;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房東依法貼印花了嗎 房屋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

房屋租賃契約書依印花稅法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惟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房屋出租人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請出租人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打該處服務電話,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

共有房屋按持分比例分單繳納房屋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夫妻倆於今年初購入1棟房屋並登記為雙方共有,為何會收到2張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所以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寄送房屋稅繳款書;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選定由妻為管理人,稅單僅會向妻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若夫妻雙方未選定管理人,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106年5月1日起開徵106年房屋稅,其繳款書已開始陸續寄發,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止,民眾收到房屋稅單後,要仔細核對稅單內容是否正確並請如期繳納,以免誤繳或逾期加徵滯納金。

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黃小姐欲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詢問稅捐處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10%課徵,依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方能適用:
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二、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三、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四、 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五、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依據上述法令規定可知,黃小姐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予子女,並非「出售」,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地價稅不能免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自有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為何要繳地價稅?該處表示,該民眾之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但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該民眾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因此,雖無償供作巷道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此屬建築基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減輕地價稅負擔。

房屋出租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但公益出租即可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遭稅捐處補徵房屋稅,若承租人為領有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有無減免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該處說明,如果符合公益出租規定者,也能享有自住住家房屋稅率,而公益出租係指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所以除了承租人須為領有租金補貼或中低所得家庭外,出租人亦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相關訊息請參考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益出租人專區網頁https://hs.kcg.gov.tw/HSB/web_page/
HSB030300.html),並於租約期間內主動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該處審查通過,即可適用自住住家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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