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持有土地超過20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均有長期減徵之適用

持有土地超過20年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均有長期減徵之適用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2017-03-29 12:4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載有長期減徵金額,另1筆卻沒有減徵?  
該處說明,持有土地超過20年以上,且核課土地增值稅稅率超過20%,方有長期減徵之適用,查李君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1筆是按30%稅率核課,已超過最低稅率20%,符合規定,故稅單上載有長期減徵金額,而另1筆係按20%稅率核課,未超過最低稅率20%,故無長期減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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