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09 12:29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因資格不符而無法通過審查,進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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