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房屋出租之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

由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部會新聞 / 2017-03-15 18: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申報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收入至48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所在地區較不繁榮,又承租人係外國人,所以租金比較便宜,請再予審核。該局以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又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租賃收入,應依法辦理申報,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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