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
日期:106-03-16 資料來源:財政部
燕巢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保單,該投保終身壽險保單是否須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本案被繼承人為要保人,非為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惟就該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屬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故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納稅人應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081】
【熱門文章】
-
「 現代地政聯盟 」 王進祥 老師有感近來時聞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因子女不孝而導致自身限入生活困境之社會事件,特再將今年 3 月 17 日於本網站公告之贈與契約書 ( 歸扣私契 ) 予以修正,增加附負擔條件之條款,提供會員下載參用。 ...
-
《會員提問》 日據時期之「招婿與招夫」,其目的及財產繼承有何規範? 《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 一、招入婚姻,係指男進女家之婚姻,分為「招婿」與「招夫」二種,現行民法均稱之為贅夫。日據時期,尚有以「入夫婚姻」稱之,均以妻為戶主時,入其家為其夫之謂。 (一...
-
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要申報才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20:56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依據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