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不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不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稅務新聞 / 2017-03-14 10:55

(臺中訊)有民眾向本局詢問其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作為巷道使用,且無償供公眾通行,可否申請地價稅減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依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基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建商為期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因此,縱使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符合地價稅減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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