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贈與承受自用住宅用地,記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先生名下的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現贈與給她,目前無出租、無營業且成年子女仍設籍該處,是否須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經贈與後,受贈人需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導致地價稅額與原來差5倍的情形。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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