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民雄鄉林先生問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可否列報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所並表示,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時,應注意呆帳損失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免產生呆帳損失無法認列之情事。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