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停車位,稅不稅報您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交換、買賣、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也要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但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如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交換車位若屬坐落同一門牌之同一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停車位,只要權利持分無增減,可以免徵契稅;但若是以小車位交換大車位,屬不動產增加,會被視為是買賣或贈與行為,按契價的6%課徵契稅。但如果交換車位為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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