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的祭祀公業,若其所屬「派下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登記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派下員」的潛在應有權利(即派下員房分),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的財產在民法上被視為派下員「公同共有」,依據民法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行使公同共有財產權利義務,必須依公同共有關係成立的法律或規約,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同共有土地,像是祭祀公業,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派下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公同共有關係所成立的法律或習慣,例如繼承,如檢附的繼承系統表可區分權利義務範圍,且經查明符合規定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祭祀公業財產屬於派下員公同共有,若依派下員房分證明文件,可以區分權利義務範圍時,也可以適用。
該局提醒,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每戶公同共有土地,其面積應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中若另有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應合併計算,只是其中1處的土地必須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才不受1處限制。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可按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如逾9月22日方提出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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